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判的時候,如果證據不足或者犯罪現實不清等情形的,可以判處犯罪嫌疑人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法院判無罪,檢察院和公安要負責任嗎【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被告人在押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的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釋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一百三十五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公安追責問責制度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zhí)行職務中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的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應當追究執(zhí)法過錯責任:(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五)呈報勞動教養(yǎng)、少年收容教養(yǎng)、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jié)嚴重的。(八)違反法律規(guī)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勞動教養(yǎng)、少年收容教養(yǎng)、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辦理保外就醫(yī)、所外執(zhí)行的;(十)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收取費用的;(十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jié)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十二)違反法律規(guī)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他合法權利,情節(jié)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十三)不履行辦案協(xié)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jié)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十四)錯誤執(zhí)行或者拒不執(zhí)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后果的;(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zhí)法過錯。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zhí)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zhí)法過錯責任:(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五)呈報勞動教養(yǎng)、少年收容教養(yǎng)、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jié)嚴重的。(八)違反法律規(guī)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勞動教養(yǎng)、少年收容教養(yǎng)、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辦理保外就醫(yī)、所外執(zhí)行的;(十)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收取費用的;(十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jié)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十二)違反法律規(guī)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jié)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十三)不履行辦案協(xié)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jié)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十四)錯誤執(zhí)行或者拒不執(zhí)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后果的;(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zhí)法過錯。
第七條公安機關發(fā)生執(zhí)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qū)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zhí)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采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zhí)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違反規(guī)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zhí)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zhí)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zhí)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zhí)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fā)生的;
(三)執(zhí)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xié)作規(guī)定協(xié)助辦案的。
無罪釋放后公安局第二次起訴后會判刑嗎無罪釋放后公安局第二次起訴如果有新證據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是否會判刑,要看具體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無罪判決公安追責 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xié)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