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家屬如何處理
車禍死亡家屬處理流程。如下交通事故家屬如何處理 :1、車禍致人死亡,家屬應當報警處理交通事故家屬如何處理 ;通過私下協(xié)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家屬如何處理 的,發(fā)生糾紛,不具有保障性;2、報警后有交警進行現場調查以及事故處置;3、等待交警出具責任事故劃定書;4、根據責任劃分協(xié)商賠償事宜。賠償包括以下項目:(1)、救治醫(yī)療費;(2)、喪葬費;(3)、死亡賠償金;(4)、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家屬如何處理 的其他費用。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交通事故受傷家屬具體賠償流程解答交通事故受傷家屬賠償流程為交通事故家屬如何處理 :1、撥打保險公司電話交通事故家屬如何處理 ,向其提供出險信息;2、對車輛進行定損;3、修理;4、申領理賠款;5、憑理賠材料到保險公司索賠。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家屬如何處理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及其家屬應該如何處理交通事故家屬如何處理 ?如何展開調查?
交通事故發(fā)生以后交通事故家屬如何處理 ,不要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事故責任承擔比例的糾纏中交通事故家屬如何處理 ,對于受害人而言,更為重要的是,在交警在場的情況下,要求將肇事車輛的行駛證、肇事司機駕駛證復印件交通管理部門留底。如果有可能,最好要求將肇事司機的身份證復印件留交警隊備案,以便將來訴訟中核實被告身份之需;一旦發(fā)現肇事司機不是肇事車輛所有人,或者肇事司機稱正受雇于某人、某單位的情形,務必要求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通知車主或者司機所稱雇主、雇傭單位負責人員到交通隊作好事故處理筆錄。此筆錄可以作得比較簡單,但非常重要,必須包含以下內容:(1)肇事司機與車主的關系;(2)車主認為肇事司機是其雇員的,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司機是否屬于職務行為;(3)肇事司機所稱雇傭單位負責人員是否認可司機為該單位職員,如果是職員,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履行單位職務。包含以上三點內容的筆錄,在將來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是受害人要求車主或肇事司機雇傭單位承擔替代責任的直接證據。如果缺少此作為證明雇傭關系、職務行為直接證據的筆錄,將來車主或雇傭單位即使簽收了法院的傳票而拒不到庭,或者車主、雇傭單位到庭了但拒不認可肇事司機是雇員或職務行為,而肇事司機又拒不到庭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直接判決車主、雇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肇事司機來說,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后,無論是負全部責任,還是負部分責任甚至不負貢任,都應積極履行對傷者的救助義務,不能不管不問,更不能駕車逃逸。否則,肇事司機將承擔嚴厲的懲罰。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1對方身份證明的事先取得與留存——做到“有備無患”
交通事故發(fā)生以后,事故一方或雙方會撥打122,通知交警來處理現場,并進行責任認定。一般而言,交警出現場后,就會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出具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較嚴重的,交警一般會要求肇事一方將傷者及時送往醫(yī)院。此時,作為受害一方,如果事故后尚清醒,應當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備案;如果肇事者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的,也應將肇事者的駕駛證復印件留交通隊備案。廣大讀者可千萬不能忽視這一小小細節(jié)。因為一旦雙方在事故后不能達成一致賠償協(xié)議,或者事故后肇事者根本就躲起來逃避責任時,即使受害一方將對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如果沒有對方的身份證明,法院無法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和開庭傳票時,受害方就會面臨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危險。因此,在交警出現場進行事故認定時,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證或駕駛證復印件(最好是身份證)備案,是為將來萬一協(xié)商不成,或者肇事者為逃避責任而使用更改電話號碼、變更居住地等手段逃避法院的送達作準備。只要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即使將來受害者起訴到法院,法院無法通過電話聯系到被告,法院也能按照交警隊留存的肇事者身份證明上所記載的戶籍登記地,向被告(肇事者)發(fā)送司法專郵,如果專郵也不能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程序送達起訴狀和傳票。
注意這一點小細節(jié),將會為以后可能進行的訴訟索賠節(jié)約相當多的時間。此外,由于戶籍管理中心只能查詢本地常住人口的身份情況,如位于北京東三環(huán)成壽寺路的北京市公安局戶籍管理中心就只能查詢北京市常住人口的基本身份情況,而不能查詢外地人身份情況。因此,對于北京、廣州、深圳、上海等流動人口居多的大城市,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如果為外地人時,受害方在事故后沒有掌握肇事者身份證明,當以后起訴到法院進行索賠時,即使法院工作人員盡職盡責幫助受害一方查詢被告的身份情況,也須委托外地法院進行查詢,待外地法院回復之后,才能決定是適用公告程序送達起訴狀和傳票,或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從委托外地法院查詢被告的身份情況,再到外地法院將相關情況回復受訴法院,這至少需要2個月的時間。可見,交通事故后要求交警將肇事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放在交警隊備案,才能做到人身損害索賠道路開端的有備無患,否則,受害者剛起訴到法院,就可能面臨長達2個月左右的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和傳票的等待。也就是說,至少需要2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開庭,就更不用說等到法院查清事實,作出判決,乃至以后執(zhí)行判決.最后拿到賠償款需要的時間了。
2要求交警核實肇事司機與實際車主的關系——避免事故司機與車主相互推諉
交通事故發(fā)生以后,要求交警留存肇事一方的身份證明備案是受害方需注意的第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受害方需要注意的第二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是在交警主持交通事故認定時核實肇事車輛行駛證上的所有人是否為肇事司機本人。一旦發(fā)現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時,應當要求交警核實肇事司機與實際車主之間的關系,并要求交警制作筆錄,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之間的關系記入筆錄。如果肇事司機稱自己系車主的雇傭人員或員工,此時,受害方應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車輛車主到現場核實情況,并要求肇事司機、車主在交警制作的筆錄上簽字。如果肇事車輛車主在外地的,受害一方在人身受到嚴重損害的情形下,有權要求交警暫扣肇事車輛,待車主到交警隊核實肇事司機是否為其雇工、員工后,才能將肇事車輛放行;如果受害一方在人身受到不嚴重損害情形下,也有權要求交警以電話等形式與外地車主核實肇事司機與車主的關系,并記入筆錄。這樣做的原因,是在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中,只有肇事司機系車主的職務行為、雇傭行為、借用車輛情形時,才有可能由車主承擔責任。讀者千萬不能一知半解地認為——“跑得了和尚跑下了廟,司機跑了,車還跑不了”。這種想法過于天真,是對現行法律關于車主承擔責任的片面理解。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其雇工、員工、出借車輛的情形下。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沒有及時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車輛車主核實與肇事司機的關系,將來受害方將肇事司機與車主同時起訴到法院后,可能面臨以下困境:
第一種情形:法院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和傳票,最后只能適用公告程序送達起訴狀和傳票。那么,在開庭的時候,肇事司機和車主都不可能來參加庭審,法院就只能依據原告方(受害一方)提交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在通常情況下,原告是根本無法提供證明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車主之間存在雇傭關系等證據的,而法院在實踐中,又是將證明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車主之間的雇傭關系等責任分配給原告一方的。此時,由于原告方無法提供證明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車主之間存在雇傭關系等證據,法院最后只能判決由肇事司機承擔對受害方的賠償責任,而不能判決肇事車輛車主與肇事司機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形:即使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都能夠向肇事司機和肇事車輛車主送達起訴狀和開庭傳票,但是,在開庭的指定時間里,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車主都不來參加開庭。這種情況,法院判決的情況與第一種情形中一樣,不能判決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車主一起承擔賠償責任,只能判決實際侵害人——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情形:肇事車輛車主在指定的開庭時間來參加了庭審,法院無法通知到肇事司機或者能夠通知到肇事司機,但司機不來參加開庭的,肇事車輛車主在法庭時拒絕承認肇事司機是其雇工或是其單位員工,此時,由于證明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車主之間存在雇傭等關系的責任在原告一方,法院因為無法查明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車主之間的關系,也只能判決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三種情形,是在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實際情況。廣大讀者試想,這三種情形都只能判決肇事司機承擔責任,而在流動人口居多的大中城市中,很多司機都是外地務工人員,即使法院判決這些肇事司機承擔責任,這些判決又能有多少得到實際執(zhí)行?可見,“跑得了和尚地不了廟”是建立在受害方有確切證據證明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車主之間存在雇傭等承擔替代責任、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才可能出現的,而對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一方來說,要獲得這一確切證據,就是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車輛車主核實與肇事司機之間的關系,并記入筆錄。即使出現將來上述三種情形,法院也能到交警隊調取該筆錄,最后作出讓肇事車輛車主承擔替代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的判決。
以上兩點,是我們在司法實務中親歷眾多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索賠案件后總結的。雖面對受害一方焦急的等待,但由于受害方無法提供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車主之間存在車主承擔替代責任、連帶責任的證據,法院也只能“忍痛割愛”,僅判決肇事司機——實際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而法官在作出此種判決時,也深知該種判決得到實際執(zhí)行的難度。但是,由于受害方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的準備工作沒有做到位,法院也無能為力。所以,我們請廣大讀者自己或者親朋好友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損害、重大財產損害后,務必做到以上兩點: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要求交警隊留存身份證明備案;核實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車主關系,并要求出現場交警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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