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第一條 為了保證行政執(zhí)法機關合法、及時、準確地處理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行政賠償?shù)臋嗬姓r償受理通知書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前款所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第三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確定本機關負責賠償工作的機構或者負責賠償工作的人員。
設有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復議應訴機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由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復議應訴機構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受理與審理工作。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賠償,應當向被申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
(一)賠償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單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賠償請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被申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第五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于本機關管轄,請求人具有要求賠償?shù)姆ǘㄙY格,符合請求賠償?shù)姆ǘㄆ陂g和范圍,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的,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二)不符合本條(一)項規(guī)定的,裁決不予受理并書面告之理由;
(三)賠償申請未載明本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的內容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請求人于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將行政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副本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六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承辦行政賠償案件的工作人員與行政賠償請求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七條 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應當依法確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并查明以下事實:
(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給賠償請求人造成損害及損害的程度;
(二)賠償請求人已受到的損害與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
(三)需對賠償請求人實施賠償?shù)木唧w方式和標準。第八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提出具體的行政賠償意見并填寫《賠償損失審批表》。
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未給賠償請求人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或者與賠償請求人所受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賠償。
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賠償請求人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根據(jù)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能夠返還財產的,予以返還財產,應當返還的財產已經上繳財政的,申請財政機關發(fā)還;
(二)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五)吊銷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六)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或者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第九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根據(jù)予以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囊庖娭谱鳌缎姓r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制作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賠償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單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賠償?shù)闹饕埱蠛屠碛桑?/p>
(三)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四)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臎Q定;
(五)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臎Q定不服或者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向法院起訴的期限;
(六)作出決定的年、月、日。
《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印章。
浙江省行政賠償程序規(guī)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了規(guī)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賠償工作,保證辦案質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shù)臋嗬?,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政執(zhí)法組織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部門、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是負責具體辦理行政賠償工作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并審查賠償請求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
(二)審查被認為侵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就此提出意見;
(三)就具體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提出意見;
(四)了解、研究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提出改進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建議。
未設立法制工作機構和行政復議應訴機構的行政機關以及行政執(zhí)法組織,應當指定有關的職能機構或者有關人員負責具體辦理行政賠償工作。第四條 對依法確認為違法并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政行為,被侵權人要求行政賠償?shù)?,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賠償。違法致害行政行為的確認途徑:
(一)經行政復議確認;
(二)經行政訴訟確認;
(三)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確認。第五條 行政賠償工作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第六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第七條 行政賠償工作機構的賠償工作人員與賠償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賠償?shù)模瑧斪孕谢乇埽r償請求人有權申請回避。
賠償工作人員的回避,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負責人決定。第八條 行政賠償費用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財政部門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共同組成的賠償審核小組,具體負責對行政賠償費用的審核與監(jiān)督。第二章 行政賠償申請的受理第九條 要求行政賠償?shù)模瑧斶f交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第十條 行政賠償申請的受理機關:
(一)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其中賠償義務機關在為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任何一個機關要求賠償,并由該賠償義務機關受理。
(二)與行政復議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根據(jù)《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由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事項屬行政賠償范圍;
(二)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符合法定條件;
(三)賠償請求在法定時效內提出;
(四)賠償請求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第十二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行政賠償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賠償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并填寫行政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二)賠償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填寫行政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三)賠償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九條內容的,退回賠償請求人限期補正并注明補正的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四)不屬于本機關賠償?shù)?,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已受理的,撤銷受理決定,并將賠償申請書以及有關材料移送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同時將撤銷決定以及移送情況告知賠償請求人。受移送的機關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有異議,可以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第三章 行政賠償案件的審查與決定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案件受理后,賠償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查明以下事項:
(一)損害是否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
(二)侵權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
(三)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范圍;
(四)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對行政賠償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證據(jù)材料不足或者不能證明有關賠償事實的,可以要求賠償請求人或者有關部門補充證據(jù)材料,也可以自行調查收集。
行政賠償案件應當由兩人以上負責賠償?shù)墓ぷ魅藛T進行審查。
申請國家賠償?shù)娜藨摂y帶什么材料申請 國家賠償 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的人應該攜帶什么材料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八條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申請日期,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2、賠償請求人的 身份證 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賠償請求人委托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他人 代理 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 授權委托書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 律師 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3、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 刑事拘留 、 行政處罰 、 行政強制措施 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4、證明 侵權行為 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法律文書或者材料的,可以說明情況,接收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口頭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制作《國家賠償口頭申請筆錄》,經賠償請求人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九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并注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shù)怯洸⒂诙男r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說明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1、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2、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3、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 4、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5、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6、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受理。受理后發(fā)現(xiàn)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駁回。決定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駁回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制作《提交國家賠償案件情況通知書》,通知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并附送 國家賠償申請書 及相關材料復印件。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提供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的情況、相關 證據(jù) 和其他有關材料。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二條: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查明以下事項: 1、是否存在 國家賠償法 規(guī)定的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 2、損害是否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 3、侵權的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 4、是否具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5、其他應當查明的事項。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查前款事項時,對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shù)氖聦?、證據(jù)和理由,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中的偵查措施、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等是否合法,應當結合案情,進行全面審查。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三條:涉及 精神損害賠償 的案件,應當重點查明以下事項: 1、是否存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人身權行為; 2、是否造成 精神損害 后果; 3、侵犯人身權行為與精神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四條:對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案件,應當審查下列證據(jù): 1、診斷證明、 醫(yī)療費用 收費憑據(jù)以及護理、康復、后續(xù)治療的證明; 2、 死亡證明 書或者 傷殘 、部分、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鑒定意見; 3、因誤工減少收入的,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醫(yī)療單位出具的休息診斷證明等; 4、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 扶養(yǎng) 的未成年人和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有關情況,以及前述人員有無其他扶養(yǎng)義務人的證明; 5、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是否合法以及與損害結果有無因果關系的證據(jù); 6、其他有關證據(jù)。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五條: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案件,應當審查下列證據(jù): 1、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等證據(jù); 2、查封、扣押、凍結、收繳、追繳等措施的法律文書、錄音錄像資料等證據(jù); 3、已損毀、滅失、拍賣或者變賣財產價格的證據(jù); 4、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經常性開支的證據(jù); 5、其他有關證據(jù)。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六條:已經依法通過行政復議、 訴訟 等途徑糾正或者確認違法行為的案件,賠償請求人就違法行為申請國家賠償?shù)?,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關證據(jù)材料經審查確認真實的,可以作為國家賠償案件的證據(jù)。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審查: 1、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2、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3、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尚未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4、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期限內無法參加案件處理的; 6、擬作出予以賠償?shù)臎Q定,但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 工資 標準尚未公布的。 中止審查的情形消除后,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及時恢復審查。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應當制作《國家賠償申請中止審查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恢復審查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終結審查: 1、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2、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3、賠償請求人據(jù)以申請賠償?shù)某蜂N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4、在國家賠償決定作出前,賠償請求人書面要求撤回賠償申請,經審查,出于賠償請求人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5、需要終結審查的其他情形。終結審查應當自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終結審查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對存在侵權損害事實,依法應予國家賠償?shù)?,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進行協(xié)商,并將協(xié)商情況記錄在案。賠償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協(xié)商結果制作賠償決定書;賠償請求人拒絕協(xié)商,或者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賠償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請求賠償?shù)那謾嗍马検聦嵡宄?,應當予以賠償?shù)模婪ㄗ鞒鲇枰再r償?shù)臎Q定; 2、請求賠償?shù)那謾嗍马検聦嵅淮嬖诘?,依法作出不予賠償?shù)臎Q定。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臎Q定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計算。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賠償請求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申請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應當載明是否就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載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承擔方式;對造成精神損害嚴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當載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 法律法規(guī)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可以參照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挠嘘P規(guī)定,根據(jù)侵權過錯程度、情節(jié)、損害后果、當?shù)仄骄钏降纫蛩卮_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注明,并說明理由;決定賠償?shù)模梢栽谛姓妥h決定書中載明具體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也可以單獨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申請 刑事賠償 復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復議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申請時間,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2、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的賠償申請書; 4、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予以賠償?shù)臎Q定書; 5、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證明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的證據(jù)。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1、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2、申請超過法定復議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申請人未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 4、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 5、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終結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復議申請的。 收到復議申請的公安機關不是復議機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提出。除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外,收到復議申請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受理。 受理后發(fā)現(xiàn)有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駁回。受理、不予受理、駁回復議申請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刑事賠償復議申請駁回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對和解出于雙方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撤回并終結審查復議申請。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進行調解,并將調解情況記錄在案。 經調解達成一致的,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在復議機關的主持下簽署調解協(xié)議,載明調解過程和結果,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調解協(xié)議簽署后,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同意調解,調解未達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反悔的,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復議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受理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原賠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shù)姆绞健㈨椖?、?shù)額適當?shù)模婪ㄓ枰跃S持; 2、原賠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予以撤銷,并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 3、原賠償決定賠償?shù)姆绞?、項目、?shù)額不當?shù)?,依法予以變? 4、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作出復議決定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刑事賠償申請決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上一級公安機關認為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決定不當?shù)模梢载熈钯r償義務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繼續(xù)審查賠償申請,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shù)臎Q定;認為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以下方式執(zhí)行生效的賠償決定: 1、支付賠償費用的,由裝備財務部門按照《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辦理; 2、返還財物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在二十日內辦理,重大、復雜的案件,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造成精神損害,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賠償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由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履行,也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委托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履行。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財政機關向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費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向賠償請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應當向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責任人員追償賠償費用。追償賠償費用應當結合責任人員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確定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應當為責任人員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責任人員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 申訴 。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違反規(guī)定采取補償、救助等形式代替國家賠償?sh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賠償義務機關在該年度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中不得評定為優(yōu)秀等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在國家賠償案件辦理過程中,有關執(zhí)法辦案部門不提供相關情況、證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撓調查取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證據(jù)材料,掩蓋違法事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賠償義務機關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或者拒不執(zhí)行生效的賠償決定書、復議決定書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賠償義務機關、刑事賠償復議機關辦案人員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賠償請求人,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賠償義務機關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及時、主動糾正執(zhí)法過錯的,年度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可以減少或者不予扣分;有關責任人員積極配合賠償調查取證工作,主動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分。 申請國家賠償是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的重視,是好事情。但是在前去申請國家賠償之前,當事人應該攜帶好法律規(guī)定的一系列材料,如果帶少了必要材料,申請勢必不成立,攜帶少了關鍵的證明材料,則可能導致賠償申請的失敗,因此都要帶好。
黑龍江省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程序規(guī)定第一條 為使行政賠償案件審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促進行政機關合法、準確、公正、及時的審理賠償案件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及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行政賠償案件(以下簡稱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受害人依法申請國家賠償?shù)陌讣?。第三條 審理賠償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正確,符合《賠償法》及本規(guī)定的程序。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已被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shù)?,由《賠償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管轄。第五條 賠償義務機關審理賠償案件,由本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沒有行政復議職責的賠償義務機關審理賠償案件,由本機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未設政府法制機構的賠償義務機關審理賠償案件,由本機關指定的機構承擔具體工作,但是不得指定引起該賠償案件發(fā)生的機構承擔。第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根據(jù)本規(guī)定第五條確定的具體審理賠償案件的機構,對外使用(或者與原機構名稱同時使用)“××人民政府(或部門)行政賠償審理辦公室”的名稱。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并審查賠償請求;
(二)審查被認為侵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就此提出意見;
(三)對依法應當賠償?shù)陌讣岢鼍唧w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
(四)了解、研究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向本機關領導提出改進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建議。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shù)?,應當依照《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出申請。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賠償案件,應在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受理,并以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義向申請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
(二)對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足應補充有關材料的,應以行政賠償審理辦公室的名義將申請書發(fā)還請求人,限期補正。補正后決定受理的,以收到補正后申請書之日為收到申請日期。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三)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以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義裁決不予以受理,并將不予受理裁決書發(fā)送申請人。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審理辦公室對依照《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guī)定,需要立案辦理的案件,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經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立案。第十條 賠償案件調查取證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案件承辦人員參加。下列證據(jù)經查證屬實后,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
(一)行政機關職權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證人證言;
(五)視聽資料;
(六)申請人陳述;
(七)現(xiàn)場勘驗筆錄;
(八)檢驗、檢定或者鑒定結論。第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員進行現(xiàn)場勘驗檢查,可以根據(jù)需要邀請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并通知申請人到場;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承辦人員記錄在案,不影響勘驗檢查的進行。第十二條 對賠償案件中的受害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鑒定,應到法定鑒定機構進行;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應到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療單位進行。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及有關人員作調查詢問時,可根據(jù)需要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被調查詢問人校閱后,簽名或者押印。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直接受理的賠償請求案件,對依法已經確認或者經審理確認有《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第十五條 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賠償,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事項、賠償方式及賠償標準等在法定范圍內進行協(xié)商。經過協(xié)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三)請求賠償依據(jù)事實和理由;
(四)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賠償?shù)姆绞郊皹藴剩?/p>
(五)履行協(xié)議的期限;
(六)協(xié)議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條件;
(七)協(xié)議人簽名或者蓋章;
(八)制作協(xié)議的年、月、日。
國家賠償案件怎樣處理?(一)提交申請材料 賠償請求人 申請國家賠償 ,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賠償申請書 ,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申請日期,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 2、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賠償請求人委托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他人代理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 授權委托書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3、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 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他材料; 4、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法律文書或者材料的,可以說明情況,接收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口頭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制作《國家賠償口頭申請筆錄》,經賠償請求人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受理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并注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shù)怯洸⒂诙男r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說明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決定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駁回通知書》。 (三)審查決定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制作《提交國家賠償案件情況通知書》,通知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并附送 國家賠償申請書 及相關材料復印件。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提供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的情況、相關證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請求賠償?shù)那謾嗍马検聦嵡宄?,應當予以賠償?shù)模婪ㄗ鞒鲇枰再r償?shù)臎Q定; 2、請求賠償?shù)那謾嗍马検聦嵅淮嬖诘?,依法作出不予賠償?shù)臎Q定。 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臎Q定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國家 賠償決定書 》。 (四)執(zhí)行 財政機關向 賠償義務機關 支付賠償費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向賠償請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應當向符合 國家賠償法 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責任人員追償賠償費用。 追償賠償費用應當結合責任人員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確定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應當為責任人員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責任人員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
法院行政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沒有案件號 這樣的通知書有效嗎法院行政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必須有案號,沒有案件號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的通知書同樣也是有效的,只是有瑕疵。
再審案件有兩種程序,一是再審審查程序,二是再審程序。
根據(jù)最高法院的規(guī)定,再審審查編立行再監(jiān)字,再審案件編立行再字。
無論是再審時審查,還是再審,只要立案受理,都必須編立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行政賠償受理通知書 :
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fā)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等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