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一、受案范圍第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不產生法律效果,但事實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二條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下列行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確定賠償方式、項目、數額的行政賠償決定;
(二)不予賠償決定;
(三)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
(四)其他有關行政賠償的行為。第四條 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二、訴訟當事人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確定,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不一致的除外。第七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并提供該公民死亡證明、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八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侵權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第九條 原行政行為造成賠償請求人損害,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作出原行政行為機關或者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行政行為,因據以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行為違法而發(fā)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三、證據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第十二條 原告主張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到身體傷害,被告否認相關損害事實或者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四、起訴與受理第十三條 行政行為未被確認為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四)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五)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六)在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第十四條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的,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在第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各方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又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并受理。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五條 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管轄。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
(1)被告為海關、專利管理機關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
(2)被告為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3)本轄區(qū)內其他重大影響和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因同一事實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一條 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前款規(guī)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第十四條 與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賠償訴訟。第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yǎng)關系的親屬以及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十六條 企業(y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兼并、注銷,認為經營自主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企業(yè)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具有原告資格。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侵權,賠償請求人對其中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若訴訟請求系可分之訴,被訴的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被告;若訴訟請求系不可分之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權機關為共同被告。
屬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通過人民檢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立案和審判。這類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中稱為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這一規(guī)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個類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解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根據我國刑罰的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種:即刑罰分則第246條第1款規(guī)定的公然侮辱、誹謗按(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guī)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guī)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guī)定的侵占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他人財物案。這四種案件,犯罪情節(jié)輕微,案情都比較簡單,不需要偵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實,所以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別說明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不需要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有關強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實的案件。這是對原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所謂:“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guī)定的修改,有利于防止公檢法三機關在試試訴訟中相互推諉而使被害人告狀無門的現象發(fā)生。這類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他人住宅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罰分則第4章、第5章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等。
這類案件不僅案情比較輕微,而且事實明顯,被告人明確,被害人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不需要動用偵察機關的力量去偵查,只需要采用一般的調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實,所以也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無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偽證罪、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對這兩種案件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款的規(guī)定,這類案件從性質上說原屬于公訴案件范圍,若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經作出書面決定的。這類刑事案件的范圍很廣,既包括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立案偵查或撤銷的案件,也包括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公安、檢察機關立案管轄工作的制約,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司法時間中存在的“告狀難”的問題。
上述由被害人起訴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有無證據證明,是否屬于輕微刑事案件,應由人民法院根據立案標準予以確認,并可以進行調解(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款規(guī)定的案件除外),這樣既可以簡化訴訟程序,避免訴訟的拖延,減輕群眾的訴累,又有利于案件的解決和處理。
行政賠償有沒有前置程序行政賠償有前置程序。受害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請求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應當首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在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賠償請求人才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賠償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