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工傷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為GB/T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
賠償標準: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其他。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在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jīng)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法律分析】:我國對于傷殘等級制定有相關標準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在《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中,手指傷殘一般被定為五級以下傷殘,如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可以被定為五級傷殘,符合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的原則要求。五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jù)】: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jīng)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5.5五級
5.5.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5.2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3.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4.肩、肘、腕關節(jié)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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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標準等級賠償標準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是鑒定傷殘等級的國家標準。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y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y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y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與此同時,該標準又根據(jù)工傷及職業(yè)病可累及每個系統(tǒng)和器官,評殘標準應覆蓋各主要臨床學科的情況,將人體器官系統(tǒng)相近或有聯(lián)系的臨床科學編組,劃分為五個部分,即:
一:神經(jīng)內科、神經(jīng)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燒傷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婦科)部分;
五:職業(yè)病內科部分。
“標準”對殘情的分級,是以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對醫(yī)療依賴和護理依賴的程度,并適當考慮一些特殊殘情造成的心理障礙或生活質量的損失進行確定的。
器官缺損是工傷的直接后果,是評殘標準分級的重要依據(jù),諸如肢體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顱骨缺損,即使無功能障礙,亦屬致殘。職業(yè)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損。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yè)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有關,是評殘標準分級不可缺少的依據(jù)。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yī)療期滿后的醫(y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jù)。至于每種殘情怎樣才算醫(yī)療終結,則需根據(jù)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醫(yī)療依賴是指傷、病致殘后,于醫(y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脫離藥物或其他醫(yī)療手段治療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不能忽視的問題。如外傷后癲癇不能脫離抗癇劑,外傷后糖尿病不能脫離胰島素治療等。
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必須有的內容。該“標準”的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
(2)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
(3)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4)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5)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心理障礙是指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y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這是評殘標準發(fā)級不能遺漏的問題。如面部損傷疤痕毀容、外傷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評定殘情時,應適應考慮這些后果。
傷殘等級為確定傷殘待遇和安置工傷職工的主要依據(jù)。
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標準是什么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中的傷殘等級總共可分為十級,其中一級是最重的。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的傷殘程度,根據(jù)傷殘的嚴重程度、勞動障礙程度等來判定,具體可分為一級傷殘到十級傷殘。
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1)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以上就是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