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的依據和標準,即以何種標準判斷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
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因為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著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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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不僅指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
總之,只要能夠證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或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即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區(qū)別是什么?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fā)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qū)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fā)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典》規(guī)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其區(qū)別在于: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guī)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guī)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fā)生,并且該損害第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
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1、過錯原則。這種意見認為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賠償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應以該行政主體做出該行為時主觀上有無過錯為標準。有過錯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就要賠償;無過錯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就不賠償。這種意見考慮了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主觀上的不同狀態(tài),區(qū)分了合法履行職務與違法侵權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無疑是有意義的,且符合普通群眾的心理習慣,容易為人接受。但這種觀點實施起來卻較困難。因為要認定一個行政機關這樣一個組織體有無過錯是很困難的,它不象認定一個人有無過錯那樣容易,這樣在實踐中可能導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實上得不到賠償,悖離了過錯原則的本意,也不符合國家建立行政賠償制度的初衷。
2、無過錯原則。這種意見主張不論行政機關行為時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結果上給公民造成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原則的好處在于克服了過錯原則要考察機關主觀過錯的困難,簡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賠償。但無過錯原則無法區(qū)分國家機關的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把賠償與補償混為一談,這是不可取的。
3、違法原則。所謂違法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要不要賠償,以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為唯一標準。它不細究行政機關主觀狀態(tài)如何,只考察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與法律的規(guī)定一致,是否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這一原則既避免了過錯原則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無過錯原則賠償過寬的缺點,具有操作方便、認定精確、易于接受的特點,因而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原則,為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我國頒布的《國家賠償法》所接受。該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就是對違法原則作為行政賠償基本歸責原則在立法中的明文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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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無論行政機關在作出職權行為時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且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受害人也無須證明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行政機關無法證明其實施的行為合法就要無條件地予以賠償。
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是什么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原則的根本標準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而不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主客觀過錯為標準。意味著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只有違法侵權的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如果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并不違法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不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公民造成了實際損害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行政賠償的規(guī)則原則是什么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我國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即只有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過錯心態(tài)下所為的侵權損害,國家才承擔責任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若行政主體無過錯,則奉行“誰錯誰賠”的原則;若發(fā)生了過錯責任原則確實無法解決的事實造成的損害,或由國家予以行政補償,或由保險機關支付保險金。這樣既可以在確保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得以合理賠償(或補償),又可以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大膽行事,從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行政賠償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的歸責原則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為從法律上確定和判斷國家應否承擔法律責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據與標準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它對于確定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及免責條件、舉證責任等都具有重大意義。無論行政機關在作出職權行為時有無過錯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只要其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且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其主觀上有無過錯。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我國國家賠償制度采用的歸責原則是什么?我國國家賠償制度采用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行政法國家賠償過錯原則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即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原則的根本標準,而不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主客觀過錯為標準。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