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擔保人不擔責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的5種情況如下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
1、變更主合同的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
2、超出擔保范圍的;
3、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4、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5、主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是怎樣的擔保人 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有: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擔保也有“有效期”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法律條文中對有效期限叫“擔保期間”。超過此期限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 債權人 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 民事責任 。 3、債權人與 債務人 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合同 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 債務 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5、主 合同無效 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 擔保物權 ,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 質押 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 債權債務 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銀行貸款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擔保人 不擔責的五種情況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 2、主合同 債權人 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 民事責任 。主 合同當事人 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與 債務人 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等等。 根據《 民法典 》第391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 債務 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是哪五種?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
1、免責。
2、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
3、未經保證人同意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私自變更主合同。
4、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
5、主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三十條: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擔保方式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1、超出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了保證責任期限的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保證人不承擔責任。2、存在《擔保法》第30條中規(guī)定的免責情形的。3、在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私自對主合同進行變更。4、沒有經過保證人的同意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就擅自轉讓了債務的。5、提供保證的主合同無效,保證人也不用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1、超出了保證責任期限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2、存在《擔保法》第30條中規(guī)定的免責情形的。3、在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對主合同進行變更。4、沒有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就擅自轉讓了債務的。5、提供保證的主合同無效,保證人也不用承擔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為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才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