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在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受傷
北京家長在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受傷 的一個幼兒園開展了親子活動家長在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受傷 ,但是在玩耍家長在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受傷 的過程中家長卻被摔骨折,幼兒園不應該進行賠償。雖然說是幼兒園舉辦的親子活動,但是可想而知幼兒園舉辦的親子活動主要是為了促進孩子和父母之間的感情交流,在當天由于孩子的媽媽沒有時間來到現(xiàn)場。所以就讓孩子的大姨進行代替,當孩子的大姨玩的正不亦樂乎的時候,沒成想這個家長被摔骨折了。
北京幼兒園開展親子活動
在如今的生活中,很多幼兒園為了開展親子活動,促進孩子和父母之間的溝通與交流,讓父母和孩子在一起有更多的時間進行玩耍。這一所幼兒園開展的親子活動也是吸引了很多爸爸媽媽前去陪伴孩子,在這當中這個孩子的爸爸媽媽由于當天工作的事宜沒辦法推開,所以就邀請了孩子的大姨去參加活動。這個家長在參加活動的過程中,可能是由于用力過猛導致家長直接摔倒了。
家長被摔骨折
而這個家長在當時摔倒了以后就立即去往醫(yī)院拍片子以后,才得知原來這個家長摔骨折了。家長要求幼兒園進行賠償278,000多元錢,而幼兒園卻覺得是因為家長的不小心,導致此事的事情發(fā)生。其實主要責任是在于家長,而幼兒園只需要承擔一小部分責任,家長不應該把這樣的事情全部都怪責在幼兒園身上。
幼兒園也很無辜
其實對于這樣的一所幼兒園而言,也覺得自己非常的無辜,為了促進孩子和爸爸媽媽之間的交流,才選擇舉辦這樣的活動。如果家長在舉辦活動的過程中受到了傷害,那么就應該家長來承擔,因為家長是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人。如果受傷的是孩子的情況下,那么幼兒園是有責任去對孩子進行賠付的。
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家長受傷幼兒園有責任嗎幼兒園一般對孩子家長在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受傷 的安全負責家長在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受傷 ,家長因為參加活動受傷家長在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受傷 ,要看其嚴重程度,如果因為不安全的游戲受傷,可以跟幼兒園談,但是如果是安全的活動,家長由于自身原因受傷的,一般不會負責的,因為這種活動一般都不會簽署協(xié)議和做保險的。
家長在幼兒園的活動上受傷,學校有責任嗎?有責任。幼兒園有安保義務人的責任。具體參見《侵權責任法》。 《侵權行為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家長在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受傷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家長在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受傷 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解讀家長在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受傷 :此條規(guī)定的即因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為而引起的“安保義務”,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所謂補充責任在理論上亦可稱之為補充的連帶責任,與平行的連帶責任不同,補充的連帶責任人僅在主責任人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侵權責任的時候,才承擔部分或者完全的侵權責任。且在安保義務人承擔家長在幼兒園親子活動中受傷 了補充責任后仍可按照本法第13、14條之規(guī)定對實際侵權行為人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