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主體
公司主體變更職工拒簽勞動合同是有補償員工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主體 的。合同主體變更屬于重大事項改變,需要和員工協(xié)商,員工不同意續(xù)簽,按照法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補償。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變更應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是合變更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變更勞動要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主體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員工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主體 他情形。
公司變更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如果是勞動合同可變更員工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主體 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員工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主體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xié)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職工是否能拒簽勞動合同主體變更職工可以拒簽。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員工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主體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員工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主體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員工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主體 ,不影響勞動合同員工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主體 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