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很多人認為人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的生命是無價的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因為生命只有一次。但是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人的生命確實是有價格的,是可以作為賠償依據(jù)的。
如果汽車撞死了人,那么被撞的人就要獲得車主或者保險公司的賠償。如何確定賠償金額呢?保險公司會派人核算,算算被撞之人到底是工人還是農民,是公務員還是老板,按照這個人的勞動力標準,也就是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他一輩子掙多少錢來賠付。如此一來,這個人的生命就有了價格,被作價出售了。雖然這種作價出售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但畢竟還是作價了,有依據(jù)了。
同樣的核算也會出現(xiàn)在工傷賠償方面,一個人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了,或者死亡了,那么單位就會依據(jù)工傷賠付標準和保險公司賠付標準核算這個人的傷病或生命價格,最終做出賠付,實現(xiàn)了傷病或者生命的作價與交易。可是,人的生命有時候又一錢不值。一個人有可能突然死在大街上,死在家里,死在地里。那樣,就不可以要求賠付了。生命猝然逝去,只留下空空的遺憾,讓人嘆惋。而生命本身卻一錢不值,因為沒有作價交易,也沒有進行賠付。
當然,一個人的生命是有價值的,但沒有用于交易就沒有價格。一旦用于交易就會被標注價格,不得已而出售。這一現(xiàn)象正好驗證了經濟學無處不在的道理,世間什么東西都有價值,而用于出售的時候,才會被標注價格。價格是價值的貨幣體現(xiàn),隨價值上下波動。生命的價格體現(xiàn)了生命的價值,一個人雖然死了,但他的一生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就可以算作他的價值,也可以核算為價格,而不一定就是沒有價格的。
生命重要,珍惜生命,但生命也有價格。
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在某些情況下,人身保險的保1、人身風險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險中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2、保險標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首先,就保險價值而言,人向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客觀的價值標準,國為無論是人的生命還是身體,是很難用貨幣衡量其價值的,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其次,就保險事故發(fā)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有標準體和非標準體之區(qū)。標準休是指死亡危險程度屬于正常范圍的被保險人群體的總稱,其實際死亡率與預定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標準休指死亡危險程度高,即死亡率高于標準死亡有心人被保險人的總稱。
3、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1)就保險利益的產生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于人與人,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關系。
(2)就保險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利益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就沒有量的規(guī)定性,即保險利益一般是無限的。在投保時只考慮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無保險利益即可。
(3)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發(fā)生了變化,投保人對被保險已喪失了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若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然給付保險金。
4、保險金額確定的特殊性
由于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因此人身保險保險金額的確定就無法以人的生命價值作為客觀依據(jù)。在實務中,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后確定的。此約定金額既不能過高,也不宜過低,一般從兩個方面考慮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一是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需要的程度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二是投保人交納保費的能力。
5、保險合同性質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當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范圍肉攤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不能有所增減。因此,大多數(shù)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shù)膯栴}。同時,在人身保險中一般也沒有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問題。
6、保險合同的儲蓄性
人身保險在為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提供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的特點。由于人身保險費率采用的不是自然費率,而均衡費率,這樣,投保人早期交納的保費高于其當年的死亡成本,對于多余的部分,保險馬刺是按預定利率進行積累。一般而言,人身保險的純保費分為危險保費和儲蓄保費兩部分。某些險種的儲蓄性極強,如終身死亡保險和兩全保險。
7、保險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合同,保險期限短則數(shù)年,長則數(shù)十年、甚至一個人的一生。保險期限的長期性使人身保險的經營極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貨膨脹及保險公司對未來預測的偏差等因素的影響。
擴展閱讀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人類是幾級保護動物?法律上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人不列入動物范疇。國家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可以參看。
過失致人重傷后不予救治導致被害人死亡,刑事責任如何認定?在遭遇危險的時候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我們可以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過失致人重傷后不予救治導致被害人死亡,刑事責任如何認定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 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致人重傷后見死不救,導致對方死亡,一般都是按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處罰,這屬于同一個行為,不在數(shù)罪并罰的范疇之內。其次,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不一樣的,見死不救在法律層面上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當事人的主觀心理需要進一步判定,不管是故意的還是過失,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每個案件的細節(jié)是不一樣的,刑事責任也需要綜合考慮之后劃分。
致人重傷后見死不救,導致對方死亡,一般都是按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處罰,這屬于同一個行為,不在數(shù)罪并罰的范疇之內。
二:無論如何,當事人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不一樣的,見死不救在法律層面上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見死不救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因為見死不救導致對方死亡的,情節(jié)就更加惡劣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了。
當事人的主觀心理需要進一步判定,不管是故意的還是過失,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國家,凡是因為自己導致對方死亡的都必須實施拘役或者管制。
關于過失致人重傷后不予救治導致被害人死亡,刑事責任如何認定?大家還有什么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qū)下方留言。如果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你也認可本篇文章,記得點贊加關注哦。
法律為什么規(guī)定人的生命不能被剝奪?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人可以剝奪動物的生命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可以剝奪植物的生命,為什么人不可剝奪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他人的生命呢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
生命權利一直一來被視為人最為基本的人權,為與生俱來之排除任何干擾之自有權利。自歐洲資產階級革命以來,天賦人權之思想深入人心,人之其他權利依存的根本是生命權,假設人之生命不復存在,那么此人所擁有的健康、財產、榮譽、等嚴重依附于其上的權利將無法實現(xiàn),即隨之消滅。以此邏輯倒退那么人的生命權是實現(xiàn)其他權利的基礎,即不可剝奪。
而天賦人權之前,或者說近代法律出現(xiàn)之前,人的生命是可以剝奪的,即在某些時刻,依照風俗或道德規(guī)約,人是可以手刃仇敵而不受法律制裁,即所謂血親復仇。當其至親之人被殺之后,其可以親自追殺仇人,而不受法律約束。
再之前的法律就要推到洪荒時代,各地之規(guī)約不一而足,由于受到宗教輪回轉世和因果報應影響,人對于同類的態(tài)度類似于動物之間與其自身種群的態(tài)度類似,有虎毒不食子之說,亦有同類不相殘之自然法則。人之法律自然要高于自然法則,因此同類不殘亦為法律之基本條款之一。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1、保險利益原則。財產保險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2、近因原則。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導致?lián)p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法律上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3、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拓展資料:
損失補償原則有三個派生原則,即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代為追償原則,委付原則。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采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p>
保險法第60、61、條就有關情況作了詳細規(guī)定。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xiàn),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guī)定。
拓展資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p>
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p>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撔袨闊o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