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行為有八條。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規(guī)定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申訴。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fā)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guī)定,例如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8、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有哪些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的下列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應當認定為前款規(guī)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guī)定的“其他處理”.
(三)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四)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fā)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guī)定.
(五)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六)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七)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八)其他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
請問哪些地方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有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應當提起申訴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有哪些不能行政復議的行為主要包括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內部行政行為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行政處分及其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抽象行政行為原則上不作為行政復議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哪些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如下: 1、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解釋 行政復議法第8條排除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了下列三種行政復議情形: 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如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環(huán)境保護法》第41條規(guī)定的對環(huán)境保護管理行政部門就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 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原則上不作為行政復議對象,但有例外,如行政復議法第7條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