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交通事故 簡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的適用范圍是哪些 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13至18條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交通事故處理 的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大體是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 (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簡易程序處理: 1、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的規(guī)定情形有: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1、2款的規(guī)定,只要發(fā)生人員傷亡的事故,不論是否是 輕微傷 ,都不能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必須報警,但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13條的規(guī)定,造成人員輕微傷,并且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解決,不需要報警。如果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由公安機關按一般程序處理。如果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只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二)簡易程序的處理程序 1、在事故現場的處理程序: 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tài)、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序,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簡易處理程序: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交通事故相關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綜上所述,關于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主要有當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并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的成因緣由沒有異議,便可以立刻恢復交通的進行,撤離現場,當事人可以自己與對方協商有關的賠償問題,自行協商。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有哪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十五條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交通事故有人傷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么1.涉及傷害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的交通事故簡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的適用范圍是什么?(一)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1、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2.受害人認為自己的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二)非簡易
交通事故有人傷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么
1.涉及傷害的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一)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
2.受害人認為自己的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
(二)非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
3.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4.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5.與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碰撞。
二、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guī)定
(1)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采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可以由有資質的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調查民警處理。
(2)警方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記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碼、交通事故形態(tài)、碰撞地點等。經當事人簽字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3)民警根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4)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值班民警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將調解結果記錄在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名后交付當事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警方在事故證明中陳述相關情況后,可以將事故證明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證明上簽字的;
3.當事人不同意警方調解。
(六)用于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證明,由各大隊事故中隊出具,事故證明和處罰決定的存檔復印件由事故中隊保管。
三.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
(一)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或者基本事實清楚,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就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碼、交通事故形態(tài)、碰撞地點、賠償責任等填寫協議。,并在一起簽字后立即離開現場,并協商賠償金額和補償金額。
(二)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輕傷,受傷害人認為自己的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能夠達成協議的。
(三)天橋、隧道內發(fā)生不涉及人身傷亡,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或者車輛能夠移動,現場情況標注準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立即協商或者報警。
(四)各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讓全市駕駛人知曉可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并立即清除現場,協商解決問題,現場不清除立即報警。既不撤離現場也不及時報警的,將按規(guī)定處罰。(5)當事人自愿撤離現場后,未能協商達成損害賠償協議,報警并向警方提供當事人簽字的交通事故書面記錄。民警應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字確定當事人責任,并當場制作事故證明。
根據法律規(guī)定,涉及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的事故處理程序可以根據事故后果的不同程度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標準在相關法律條文中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簡易程序與正常程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及司法裁判結果時,也是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確定。
交通事故有人傷交警隊多久處理
1.交警隊處理交通事故需要多長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
二、交警一般處理交通事故如下
(1)接到122指令后,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察現場,收集證據,并盡快恢復交通。
2.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成后,測繪員和繪圖員應簽字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如果缺席或不能簽字,應由證人簽字或蓋章;沒有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者離開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安排追逃,必要時向有關地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調查情況。
5.因檢查鑒定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確需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20日。6.詢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從交通事故現場收集提取痕跡物證。
8.對不先行支付或者無力先行支付搶救治療費用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車輛,暫扣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整結束。
9.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傷殘評定申請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估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估,上一級公安機關將在收到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經檢查鑒定后,應當向死者親屬發(fā)送尸體處置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主管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強制處理尸體。
(2)責任的確定
1.交通事故分類:輕微事故,一是造成1-3人輕傷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低于1000元,非機動車低于200元;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重傷或3人以上輕傷,或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死亡5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責任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本支隊法制部門),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申請的決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毀、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If一方有條件報案但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但未及時辦理或者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認定的,應當承擔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承擔次要責任。
(3)懲罰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銷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避;(二)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③隱瞞事故真相;④責備他人;⑤其他不良行為。
3.對軍人、武警予以停職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軍隊、武警部隊執(zhí)行。
(4)賠償調解
1.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從治療結束或者傷殘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死亡調解自規(guī)定的喪事處理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損失確定之日起開始。
2.調解不成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只進行兩次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經當事人、有關人員、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生效。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由調解人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整,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人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受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
5.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將在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估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后15日內申請重新評估。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評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評決定。
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需要扣留該車,可以提車直至雙方解決,但扣留該車有停車費。駕駛機動車是危險的。大家不僅要專心開車,還要按照國家交通法規(guī)開車。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第一時間救人,然后報警。
交通事故有人傷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么 @2019
道路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適用標準有什么道路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適用標準有以下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一)財產損失事故;(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解答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的一般是案情簡單、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受輕微傷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根據快速處理事故現場的有關規(guī)定自行處理現場后,經處理事故的交警隊確認無誤。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財產損失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對哪些交通事故的處理可以采用簡易程序?如何適用簡易程序現實困惑
司機小馬開車途中經過一個十字路口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綠燈時準備通過,突然發(fā)現一輛面包車從右手邊的馬路上左轉過來。因隔離帶擋住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了視線,小馬發(fā)現后,雖然拼命地踩剎車,但還是與面包車撞上了。交警隊接到報案后,查看了雙方車輛的受損情況,采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面包車闖紅燈,造成小馬的貨車保險杠和部分貨物受損,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負全部責任。那么,什么樣的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
律師答疑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事故是造成人員輕微傷和財產損失的案件,這些事故或造成較輕的損害后果,或沒有對社會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但是,如果造成這些事故的機動車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了。本案中的事故只是造成小馬車輛保險杠損壞和部分貨物損失,沒有人身傷害,只要排除了肇事犯罪嫌疑,該事故就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理。
法條鏈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二)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他設施的;(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
第十五條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法律解讀
對于只造成輕微人員傷害或法定的財產損失事故的情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節(jié)約資源,提高行政效率,同時更是節(jié)省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