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資計算標準
1、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年休假工資計算標準 ,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年休假所依據(jù)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后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年休假工資計算標準 ,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年休假工資計算標準 他扣款前的工資。
年假工資怎么算年休假一般工資按照正常工資發(fā)放年休假工資計算標準 ,對于確實沒法安排年休假的按照300支付年休假的勞動報酬。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頒布,將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條例規(guī)定年休假工資計算標準 :單位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條例規(guī)定年休假工資計算標準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假工資如何計算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年休假工資計算標準 的具體情況年休假工資計算標準 ,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單位的決定,也要得到員工的同意;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資報酬。所以,在征得員工同意的前提下,單位可以將未休年休假通過折錢的方式給員工。不過要注意,折錢的標準是給3倍的工資。考慮到正常的一倍工資已經(jīng)發(fā)放了,所以在具體操作時,補發(fā)2倍工資即可。不過《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