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理賠案例
1.醫(yī)療費交通事故車禍理賠案例 ,孫某某主張30069.44元交通事故車禍理賠案例 ,其中29947.44元有醫(yī)療文證證明,本院予以認定;其余122元的門診費發(fā)票患者姓名非孫某某,本院不予認定。29947.44元中非醫(yī)保用藥為776.58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孫某某主張500元(20元/天×25天)。人民財保泰興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3.營養(yǎng)費,孫某某主張1800元(20元/天×90天)。人民財保泰興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該項損失合計32247.44元,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8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8484.26元,合計26484.26元;由翟軍賠償776.58元。
二、傷殘費用賠償項目
1.護理費,孫某某主張9000元(100元/天×90天)。孫某某主張按10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結合其傷情及護理依賴度,本院予以認定,護理期限計算90天,護理費為9000元。
2.誤工費,孫某某主張34230元(163元/天×210天)。孫某某主張按163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不超過其事發(fā)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本院予以認定。事發(fā)后七個月其單位發(fā)放工資18886元,應當予以扣除,孫某某的實際誤工損失為15344元。
3.殘疾賠償金,孫某某主張223449.60元(55862.40元/年×20年×20%)。人民財保泰興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4.精神損害撫慰金,孫某某主張10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殘,造成較大的精神打擊,本院酌定為7000元。
5.交通費,孫某某主張800元。交通費的使用應當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車輛的原則,結合其醫(yī)療地點及傷情,本院酌定為600元。
該項損失合計255393.60元,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8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49005.84元,合計229005.84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車輛損失,孫某某主張2190元,有維修費票據及維修清單為證,本院予以認定。
該項損失計2190元,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3.50元,合計2123.50元。
以上三項損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應賠償257613.60元,返還劉榮成1750元后,其尚應賠償孫某某255863.60元;翟軍應賠償孫某某776.58元,奔騰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案例二1.醫(yī)療費交通事故車禍理賠案例 ,朱某某共產生102323.98元交通事故車禍理賠案例 ,有相應的醫(yī)療文證予以證實,且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其中非醫(yī)保用藥為9232.40元。
2.營養(yǎng)費,朱某某主張1800元(20元/天×90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
3.誤工費,朱某某主張18000元(100元/天×180天)。朱某某主張事發(fā)前從事農田耕種及打零工,日工資100元,但僅提交交通事故車禍理賠案例 了泰興市分界鎮(zhèn)長生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未提交其交通事故車禍理賠案例 他證據予以佐證,對其主張的金額,本院不予支持。但考慮其事發(fā)時尚未到達退休年齡,尚能從事一定的勞作,結合其年齡及本地區(qū)同行業(yè)收入水平,本院認定按80元/天計算,誤工期限180天,誤工費為14400元。
4.護理費,朱某某主張9000元(100/天×90天)。結合其傷情及護理依賴程度,本院認定按100元/天計算,護理期限90天,護理費為9000元。
5.殘疾賠償金,朱某某主張106137.80元(55862元/年×10%×19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平安保險公司要求按80%的比例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辯稱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6.精神損害撫慰金,朱某某主張5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殘,造成較大的精神打擊,本院酌定4000元。
7.交通費,朱某某主張4410元,交通費的使用應當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車輛的原則,結合朱某某的醫(yī)療地點及傷情,本院酌定1200元。
上述損失合計238861.78元,其中非醫(yī)保用藥9232.40元,由孫黎明承擔,其余損失229629.38元,由平安保險公司予以賠償。鑒于平安保險公司墊付60000元、孫黎明墊付40000元,故平安保險公司尚應賠償朱某某138861.78元、給付孫黎明30767.60元。
交強險賠償案例四則交強險賠償案例四則 交強險賠償案例有哪些?根據交強險的賠償法范圍還有賠償金額來看交通事故車禍理賠案例 ,最高的時候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屬可以獲得近110000的保險金額,再加上進行的醫(yī)療還有精神賠償,這樣一筆錢對于受害人和家屬來說是一種安慰,同時也能夠盡快的幫助緩解受害人家庭和肇事司機之間的緊張氣氛。
交強險理賠案例一:醉酒駕車不理賠
2011年6月29日晚8時50分許,王先生參加完聚會后駕駛自己的捷達車往家趕。在經過一個路口時,不小心與一輛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騎車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先生醉酒后駕車上路行駛,是導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過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自行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在依法對王先生進行處罰的同時,經交警調解,王先生賠償騎車人的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一萬三千余元。事后,王先生帶著相關資料到自己的交強險所屬的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時遭到保險公司的拒賠。
雖然保險公司向王先生解釋交通事故車禍理賠案例 了相關的條款,但王先生仍然無法理解,一紙訴狀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對原被告雙方所提交的申訴、答辯材料進行了仔細的審閱,并到交警部門提取了相關資料。經慎重的研究后,根據相關條款做出了如下判決:原告醉酒駕駛的行為是對人對己極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交強險理賠案例二:出借沒有保險的車輛,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村民老張的摩托車沒有投保。一日,鄰居小李外出,老張好心將車子借給交通事故車禍理賠案例 他,結果將一名小學生撞傷。法院判決老張、小李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9萬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評析:交通事故車禍理賠案例 我國的交強險條例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屬于法定義務。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在發(fā)生事故時,受害人能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賠償,從而保護第三人利益。同時,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請求投保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對自己和他人都盡到一份社會責任。
交強險理賠案例三:交強險變更,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王某從張某處購得二手車一輛,雙方辦理了車輛所有權轉移,但未辦理交強險合同的變更手續(xù)。保險期間,王某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劉某殘疾。劉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保險公司以王某未辦理交強險變更手續(x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予以拒賠。
車輛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設定于該車輛上的交強險保險利益依然有效,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xù)并非拒賠的法定理由。保險公司應該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交強險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xù)。
根據《交強險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不能拒絕。同樣,為了保證機動車交強險合同的連續(xù)性,投保車輛的所有人變更也無須保險公司同意,所有人辦理變更手續(xù),保險公司無權拒絕。
由此可見,車輛所有權人到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合同的變更手續(xù),只是法律規(guī)定的例行手續(xù),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失效。即使按照《交強險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車輛所有權人變更,屬應當告知的重要事項。但保險公司拒賠,必須先解除交強險合同,依照《交強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公司如要解除交強險合同,得先告知車輛所有權人,在車輛所有權在規(guī)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依照《交強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因此,保險公司僅以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xù)拒賠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交強險理賠案例四:無證駕駛致人死亡,保險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駕駛一輛輕型自卸貨車與騎自行車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當場死亡。經溫州市交警部門認定,郭某所持駕駛證系他人所有,郭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此前,該車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間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親將保險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認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駕駛證,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雖然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是兩個概念,該規(guī)定并沒有免除保險公司人身傷亡賠償的義務。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應向原告賠償王某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計5萬元。
問題解答
【問】什么時候用到交強險呢?
【答】凡是對第三方(除本車、本車上的人)造成損失的,無論是否有責任,都是交強險賠償范圍。在發(fā)生車禍之后一定不要逃逸,首先需要的是報警,安撫傷者,保護現場,因為你事故發(fā)生之后的行為,直接關系到交警給你的定性,而保險公司是否賠付,也需要看交警的定性,比如說事故之后逃逸,強險也不會賠付。
【問】交強險賠償的額度是多呢?在什么范圍?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問】二手車交強險不過戶可以嗎?
【答】(一)若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交強險有隨車原則,除條款約定的特殊情況外不得解除交強險合同。也就是說,二手車在買賣后,交強險自動轉到新車主名下,這種情況,是可以不辦理交強險的過戶。
(二)若沒有交強險沒有隨車原則,即不會自動轉到新車主名下的話,就需要及時辦理過戶,新車主在進行辦理相關手續(xù)時,一定不要忘了將交強險更換到自己的名下,以防止日后理賠上的麻煩。 交強險賠償案例四則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