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責任認定書簽字注意
簽字是表示知曉責任認定已作出火災責任認定書簽字注意 ,但并不表示認可責任認定結果火災責任認定書簽字注意 ,仍然可以申請復議。
火災責任認定書事主拒簽怎么辦火災事故認定書是國家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火災責任認定書簽字注意 ,送達時,事主拒簽的,不影響其法律效力,工作人員應當將該情形記錄在案。 同時,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
1、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復核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二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2、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火災責任認定書簽字注意 ;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復核請求,申請復核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jù),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復核的日期。
3、第三十九條 復核機構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按照本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時限送達申請人、其他當事人和原認定機構。對需要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或者火災現(xiàn)場復核勘驗的,經(jīng)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復核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
原火災事故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認定正確的,復核機構應當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
原火災事故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機構應當直接作出火災事故復核認定或者責令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并撤銷原認定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
(一)主要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確實充分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結果公正的;
(三)認定行為存在明顯不當,或者起火原因認定錯誤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第四十條 原認定機構接到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復核決定后,應當重新調查,在十五日內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
復核機構直接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和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前,應當向申請人、其他當事人說明重新認定情況;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時限送達當事人,并報復核機構備案。
復核以一次為限。當事人對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可以按照本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申請復核。
火災責任人認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應該如何認定火災責任人根據(jù)火災事故認定書進行認定,具體如下火災責任認定書簽字注意 :火災撲滅后,發(fā)生火災火災責任認定書簽字注意 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xiàn)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jù)火災現(xiàn)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jù)。
【法律依據(jù)】
《消防法》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jù)需要封閉火災現(xiàn)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tǒng)計火災損失?;馂膿錅绾?,發(fā)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xiàn)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jù)火災現(xiàn)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