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11歲男孩騎小黃車被撞身亡后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其家屬向ofo小黃車公司索賠760余萬元。
靜安法院認為,被告ofo小黃車公司作為新型自行車租賃活動的經(jīng)營者,應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我國相關(guān)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在道路上騎自行車必須滿12周歲。在無人值守的線上技術(shù)交易模式下,ofo小黃車公司應該考慮到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強、模仿性強、自我控制能力差等因素,應對共享單車的解鎖方式盡到充分的注意。因此,在提醒注意、車鎖解鎖方式等方面,ofo小黃車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增加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了受害人因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對受害人因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guān)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具有基礎地位,被害人擅自解鎖共享單車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與監(jiān)護人疏于監(jiān)管有關(guān)。
回顧案情,2017年3月26日,11歲男孩小高與三位小伙伴未通過APP軟件掃碼獲取密碼,各自解鎖一輛ofo共享單車后上路騎行,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與一輛大客車相撞,不幸身亡。
事后,原告小高父母向靜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ofo共享單車所有方北京拜克洛克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稱ofo小黃車公司)、肇事司機王某、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賠償其人民幣866萬余元,且ofo小黃車公司立即收回市面上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
2017年9月15日,該案在靜安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認為,ofo小黃車公司存在三方面過錯。第一,涉案自行車車身上沒有任何有關(guān)“12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警示標志,對這一事實ofo小黃車公司予以承認。第二,ofo小黃車公司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與缺陷,因其密碼不變、容易破解;較難鎖牢,計費與上鎖無關(guān),無法限制使用人將其鎖牢;且不打亂密碼的話一按就開。第三,ofo小黃車公司對于投放在公共場所的單車疏于管理。
ofo小黃車公司還認為,原告的起訴缺乏法律依據(jù)。因鎖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原告在起訴中以鎖具存在容易非法打開的“缺陷”為由,有意混淆、擴大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騎行自行車參與交通自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與原告起訴的所謂“缺陷”無關(guān)。
而對原告提出的高達7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ofo小黃車公司指出,在上海地區(qū),有關(guān)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明確的規(guī)定,上限為5萬元。原告代理律師則表示,上海地區(qū)對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纳舷抟?guī)定系1999年頒布,早已不適應現(xiàn)在的物價水平。
一審開庭后,經(jīng)法院釋明,兩原告表示在該案中先行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再另行起訴ofo小黃車公司。
2018年3月6日,靜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賠償案作出判決,被告肇事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向原告賠償人民幣55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原告已獲得相應賠付款。
在上述案件宣判之前,2018年2月,兩原告以生命權(quán)糾紛為由將ofo小黃車公司另案起訴至靜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60余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700萬元,共計760余萬元。
6月12日,靜安法院對這起生命權(quán)糾紛案作出上述判決。
男孩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家屬索賠760萬,法院怎么判的?小高與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時,四人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各自解鎖了一輛ofo共享單車,然后上路騎行。小高沿著天潼路由東向西逆向騎行,13時37分許,與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發(fā)生碰撞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據(jù)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大客車司機王某左轉(zhuǎn)彎時疏于觀察路況,小高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兩人行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小高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認為共享單車疏于管理,男孩父母起訴ofo
小高父母認為,小高不滿12周歲,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對投放在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于管理,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密碼固定,易于被手動破解,使用完畢后的鎖定程序不符合習慣、未鎖率高,同時車身沒有張貼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騎行的警示標識,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
小高父母訴至上海靜安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同時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車司機王某(后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同意承擔肇事司機王某的全部責任,兩原告撤回對王某的起訴)及其雇主客車租賃公司、相關(guān)保險公司賠付經(jīng)濟損失共計860余萬元。
同時,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權(quán)糾紛為由將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元。
法院怎么判的?
上海靜安法院考慮到涉案公司管理義務沒有盡到、增加了騎行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但他們提供的這項服務屬于新興行業(yè),服務和管理都還處在探索期,最終判該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給小晨的父母6.7萬余元。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的訴請,小晨父母之前已經(jīng)在交通事故賠付中獲得了,法院不再支持。
對于這個結(jié)果小晨的父母表示接受,同時也表示主要的目的不是為索賠,而是希望所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械鎖單車都能得到優(yōu)化,避免類似的悲劇再出現(xiàn)。
男子騎共享單車被撞死獲賠了50萬?據(jù)報道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近日武漢一男子在騎共享單車時,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因該男子當時用支付寶掃碼解鎖使用共享單車,相關(guān)的保險公司已經(jīng)給予其家人50萬元的保險賠付。
報道稱7月3日中午,該男子用支付寶掃碼解鎖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了共享單車,當騎行到漢陽大道與百靈路口,與一輛面包車相撞,該男子因傷勢過重不幸身亡,死者家屬得知,騎行人用支付寶掃碼開鎖即可免費獲贈一份騎行意外險,于是給支付寶打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了電話,隨后保險公司完成了核查,表示可以按照條款進行保險理賠,及時將50萬元保險理賠款到賬。
據(jù)悉共享單車平臺通常是通過購買保險為用戶提供保障。支付寶平臺會為通過其掃碼騎車的用戶免費投保,在操作頁面上有“騎行意外險”一欄,顯示使用者的保單號,標注保險責任是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自掃碼開鎖時起至到達目的地時止)發(fā)生意外事故并造成自身傷害的,保險人在保額范圍內(nèi)進行補償,其中意外醫(yī)療5000元,用戶可在線申請賠付。
專家提醒,不同共享單車平臺提供的保險覆蓋范圍不同,如果自己在使用共享單車發(fā)生意外,除了第一時間聯(lián)系共享單車官方,還需要做的是把醫(yī)院就診相關(guān)憑證提交給保險公司,以方便保險公司計算理賠金額。
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事故有賠償嗎如果是因單車故障導致交通事故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平臺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單車平臺購買了相關(guān)保險的也不能免除其責任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就損害中沒有被保險賠償金所填補的部分;
單車平臺方需要繼續(x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不是由于單車本身的質(zhì)量問題導致的損害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那么有侵權(quán)方的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就具體按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比例向侵權(quán)方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于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規(guī)定 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jié)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guān)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醫(yī)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guān)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gòu)的意見確定。
11歲男孩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家屬索賠878萬今年3月26日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上海天潼路,一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這是發(fā)生在上海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的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7月19日,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qū)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更安全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賠多少錢 的鎖具。
據(jù)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黔林介紹,3月26日中午,該男孩與同行三位伙伴(均未成年)騎ofo單車時,于當日13時37分許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致使該男孩倒地并從該大型客車前側(cè)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后經(jīng)上海長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靜安區(qū)交警認為,該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2017年7月初,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及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相關(guān)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靜安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定于8月24日開庭審理。7月19日,該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并調(diào)整了訴訟請求。
原告律師張黔林指出,究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歲,而ofo小黃車對投放于公共開放場所的車輛疏于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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