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昨日下午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聶樹斌家人委托律師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其中提出7項賠償申請,金額共計13919156.80元,標志著這起轟動全國的案件的國家賠償程序正式啟動。
正義貓注意到,申請中有1200萬元屬于精神賠償,如此高額的精神賠償在司法界也是相當罕見的,那么1200萬賠償究竟高不高呢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
聶樹斌于1994年9月被傳喚拘留,1995年3月被控訴強奸殺人罪,同年4月5日被河北省高院判決死刑,4月27日被執(zhí)行槍決。
2005年,犯多起強奸殺人案的王書金落網,供述聶樹斌案其實系他所為。在種種干擾和耽擱下,直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庭才宣告聶樹斌無罪。
聶樹斌家人認為,受害人在錯拘、錯捕、錯訴、錯判階段,人身自由、個人名譽和生命均受到嚴重侵害,給家人在精神上造成巨大傷害。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河北省高院應對聶樹斌案盡賠償義務。
聶樹斌家人表示,自己遭遇的痛苦和折磨難以想象,因為聶樹斌案,聶家一直在社會關注的風口浪尖上,家人多次申訴未果,不斷燃起希望,又不斷遭受殘酷打擊,聶母常在兒子的墳前大哭,聶父還因此大病一場,而聶家只有一個兒子,無法再續(xù)香火。
事實上,賠償超千萬的國家賠償并不是第一次,錢仁鳳案、陳滿案、念斌案申請賠償均在1000萬左右,只不過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與判決金額往往存在很大差距,具體計算方法還需要和河北高院詳細溝通。
目前,河北高院已正式受理聶樹斌案國家賠償申請,按正常的程序,接下來承辦法官會跟聶樹斌家屬和律師聯系,組織國家賠償的聽證會,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要求,應該在60日內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如果當事人不滿意,可在決定書做出后一個月內向最高法院申請重新做出國家賠償決定。
盤點各大冤案國家賠償情況
1、趙作海案 索賠100萬
1998年2月,河南商丘一村民失蹤數月,一年后該村挖出一具無頭尸體,警方認定為失蹤者的尸體,迅速鎖定與受害人有矛盾沖突的趙作海,在刑訊逼供下趙作海認罪,趙作海被判死刑緩刑。
2010年4月,已經被“殺害”的村民突然回家,當初他在砍了趙作海的腦袋一刀之后,害怕報復逃走了,并非被趙作海殺害。2010年5月,趙作海被河南省高院宣告無罪釋放。坐了12年冤獄的趙作海申請國家賠償100萬,最終獲賠65萬。
2、呼格案 索賠372萬
1996年,呼和浩特一女子在廁所被奸殺,蒙古族男子呼格吉勒圖發(fā)現后報警,但被警方主觀認定為疑兇,在刑訊逼供下,呼格吉勒圖認罪,被內蒙古高院判處死刑執(zhí)行槍決。
2005年,作案21起,奸殺9名女子的趙志紅落網,主動交代了廁所奸殺案系他所犯,卻受到先前辦理呼格案專案組人員的干擾。
直至2014年12月,內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并徹查嚴處了參與呼格案的專案組成員。2015年,呼格吉勒圖父母申請賠償372玩,最終獲得國家賠償205萬。
3、張高平叔侄案 索賠702萬
2003年,張高平叔侄開貨車從前往上海,中途捎帶一位女孩去杭州,第二天女孩裸死在錢江三橋附近,張高平叔侄被逮捕。經刑訊逼供兩人認罪,被浙江省高院分別判死緩和有期徒刑15年。當時辦案人聶海芬號稱“浙江女神探”,在面對央視采訪時說,此案無懈可擊。
2005年,浙江女大學生被出租車司機勾海峰殺害,通過DNA比對勾海峰的DNA與2003年被害女孩指甲上提取的完全匹配。勾海峰于2005年被草草處以槍決,辦案人正是女神探聶海芬。
2013年3月,浙江省高院宣告張高平叔侄二人無罪。叔侄二人蒙冤十年,索賠702萬,最終裁定國家賠償221萬。
4、錢仁鳳案 索賠955萬
2002年春節(jié)前夕,云南一家幼兒園發(fā)生投毒案,三名孩子中毒,其中一名搶救無效死亡,負責照看孩子的17歲女孩錢仁鳳列為疑兇,在警方刑訊逼供、偽造證據下,錢仁鳳因未成年被判無期徒刑。
歷經長達14年的申訴之后,云南省高院最終宣告無罪釋放。錢仁鳳含冤入獄14年,曾索賠955萬元,2016年11月,錢仁鳳獲得國家賠償172萬元。
5、陳滿案 索賠966萬
1992年12月,??诎l(fā)生一起殺人焚尸案,與死者有矛盾糾紛的陳滿被警方列為疑犯,在刑訊逼供下陳滿認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因物證丟失,陳滿屢次上訴被駁回。2016年2月1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異地再審陳滿案,陳滿被宣告無罪。
陳滿蒙冤23年,出獄后向海南高院提出966萬賠償。2016年5月,海南高院向陳滿支付275萬賠償。
6、念斌案 索賠1500萬
2006年7月,念斌鄰居家兩名小孩食物中毒死亡,警方懷疑投毒者是念斌,案件歷經8年審查,念斌曾4次被判處死刑。
2014年8月,因警方存在刑訊逼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念斌被宣告無罪。2014年12月,念斌向福州中原提請國家賠償15000萬,最終獲賠113萬。
7、許金龍案 索賠3300萬
1994年1月,莆田縣村民在家中被捆綁致死,偵查人員根據足跡鎖定嫌犯蔡金森,蔡金森在刑訊逼供下,供述與許金龍等三人共謀搶劫殺人,為了盡快結案當地警方不惜編造大量偽證,對其家人下手逼迫認罪。1999年,四人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前后共在監(jiān)獄渡過了22年。
2016年2月,福建省高院許金龍案,因缺乏實物證據支持,判定四人無罪釋放。2016年6月,許金龍四人向福建省高院申請3300萬國家賠償。
聶樹斌案以及上述幾起冤案,均與警方的刑訊逼供、偽造證據,以及司法機關的審判制度有關,我們應該深入分析偵查制度、刑事辯護制度以及審判制度,警方為求破案急功近利,長時間的疲勞訊問、夜間訊問,甚至刑訊逼供,一旦案件被宣告“破獲”,尚未等到法院裁判,偵查人員已經立功授獎,而法院很多時候只能無奈地吞下偵查機關做出的“夾生飯”。
而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所做的工作有限,無法接觸到關鍵性的證據,上下級法院的審判和撤銷機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導致當事人的申訴愿望被無限擱置,造成上訪事件時常發(fā)生。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人死了給再高的賠償又有何用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雖說每個時代都有冤假錯案,但中國當前正處在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需要不斷完善刑偵、審判、司法體制,盡量避免冤案的發(fā)生!對于判死刑的犯人,應該慎之又慎,不可釀成千古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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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幾年前的冤案,主案未結,能申請國家賠償嗎1、“10幾年前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的冤案,主案未結,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1)主案是否審結,與能否申請國家賠償沒有關系:只要現有證據已經能夠證明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他沒有犯罪的,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2)但是,申請國家賠償是有時限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也就是說: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他應在拿到釋放證明之日起2年內申請國這家賠償。逾期不申請的,不能再請求了。
2、“請問這樣的情況現在能申請國家賠償嗎”:我認為不能了,超過時效太長了。
3、“不明不白的放了出來”:只要是公安放了出來,就已經說明是無罪的了,公安的釋放證明就是證據。
30年前的冤案致死,現在平反了,政府能提供那些補償?從平反日期開始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申訴賠償。
如果上面一直拖著不辦,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你就可以無限期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的繼續(xù)申訴賠償。
被羈押27年最長時間冤案,換來一句道歉,能拿到700萬賠償?在千禧年前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因為當時的設備以及科技受限,以至于很多的案子可能都沒有足夠的說服力就結案了,也正是因此導致有許多無辜的人就這樣斷送了自己的前程和人生。本來是無罪的卻被判成有罪,這其中就包括張玉環(huán)一案,在二十多年后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他終于能夠洗清自己的罪名了,于是在出獄后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他申請了賠償金。
畢竟自己是被冤枉的,這么多年過去已經有很多事情不可挽回了。張玉環(huán)和相關人員在處理完手續(xù)和事情之后就準備回家了,來自江西的他已經快有將近一萬天沒有走過老家的路了。當初他也沒想到自己竟然會在這多年后才能夠回家,在九三年的一天,在村附近的水庫中發(fā)現了失蹤的孩子的尸體,悲痛欲絕的兩家人立馬報警并且開始調查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但是經過法醫(yī)驗尸發(fā)現,案發(fā)現場不是水庫,這兩孩子不是淹死的,而是一個被卡死、一個被勒死的。對于這樣的結果讓很多人都覺得毛骨悚然,畢竟這個手段太殘忍了,誰會有這么惡毒的心思呢。于是在經過核對和查驗后,警察覺得很張玉環(huán)有很大的嫌疑,就傳喚了他。當時因為有證人和張玉環(huán)的行動軌跡,盡管證據確實不夠但是依舊被抓入監(jiān)獄。十分冤屈的他就開始一直申訴,終于在二十多年后申訴成功。
得知這個消息的張家人簡直是高興壞了,而且在酒店內弟弟早就開始等待張玉環(huán)的到來。很多年沒變的兄弟二人抱頭痛哭,在稍微修整之后坐車回到了老家。而老母親以及前妻和孩子都在家里等著他回家。于是在震耳欲聾的鞭炮聲和音樂中,穿著喜慶的張玉環(huán)終于到了家,一家人擁抱在一起失聲痛哭。張玉環(huán)看到自己的孩子和好久不見的家人著實是感慨萬千,誰也沒有想到當時一別竟然會間隔這么多年再見。還好最后還在平冤昭雪安全的回到了家里。對于這個團聚,一家人等了二十幾年。
那么身為張玉環(huán)曾經的妻,她說在這些事都穩(wěn)定之后打算和張玉環(huán)正式的辦理離婚手續(xù)。因為在這二十幾年里有一個男人一直在和她一起生活而且?guī)椭B(yǎng)孩子也有了非常深厚的感情。所以打算正式和自己的這個丈夫結婚,那么張玉環(huán)在出獄后就開始申請土地和賠償金。并且自己也已經沒有什么收入來源,也是希望能夠盡快的適應和融入社會。還好現在科技越來越發(fā)達加上各種審查手段都有了很大的改進,所以說以后這樣的情況幾乎就會很少有再發(fā)生。這樣的遺憾也是讓人覺得唏噓,不過相信有關部門會做出相應的補償的。
國家對錯案與冤案的賠償法律分析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在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情形下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應給與申請賠償的請求人國家賠償,兩月內決定,十日內通知。上一級機關處理復議,逾期不決定則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書面審查并決定。以支付賠償金為主,可恢復原狀則復原,每日賠償金以全國上一年度的日均收入計。精神損害需道歉恢復名譽,后果嚴重的,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guī)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往的冤案錯案是否有得到賠償的國家賠償申請案例中法官說:"1995年出臺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規(guī)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已過時效(過期)的不預賠償"。問題是:2年的所謂時效是哪里來的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
冤案即:國家政府某機關包括、公安、法院等對公民人身權、合法財產的嚴重侵犯,即剝奪或侵犯92年冤案申訴成功賠償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包括其合法財產及參與社會公平競爭、個人經濟發(fā)展及生活、學習等一切合法權利。
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確有規(guī)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但問題是:1、很多冤案是發(fā)生在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的2、3年前,照這個邏輯這些冤案的索賠不都過期了嗎?!2、1995年以前根本就沒有這個國家賠償法,事實是根本就談不上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所規(guī)定的“過期”二字,既然事實上不存在“過期”的問題,就得依法賠償!3、退一萬步,就算符合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過期”不予賠償的規(guī)定,那么請問:不予賠償的決定為何按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zhí)行,而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賠償卻為何不按照這個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zhí)行?!邏輯混亂根本不通,嚴重的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