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補償屬于對死者未來收入的賠償。在發(fā)生意外事故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如果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肇事方提出民事賠償,確定死亡賠 償金的數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 -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是什么性質死亡賠償金 也可以說是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而死亡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由直接關系責任人按照一定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賠償。既死者 喪葬費 用以及親屬精神 撫恤金 等各種賠償。 賠償法 中相關規(guī)定: 因侵害導致自然人 生命健康權 受到損害而死亡的,造成損害行為人要向受害者 撫養(yǎng) 人進行賠償包括并不限于喪葬費 對于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權造成重傷、死亡的,有義務向受害者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死亡賠償金還有其他的特點,詳細如下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 1.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遺產。(遺產的財產權益是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擁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 賠償金 的實際取得是發(fā)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賠償金不能算做 夫妻共同財產 ?;橐龃胬m(xù)期間內,夫妻共同(一方)取得的合法性收入包括不限于 工資 等財產收入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于一方死亡或者 離婚 而結束,而死亡賠償金是在死亡時而形成的,也就是妻子是在婚姻關系期結束后得到的死亡賠償,所以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僅僅是配偶死亡的補償款而已。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而導致生活水平受到嚴重影響而進行的補償,以示慰問及改善生活用。 死亡賠償具體可操作為作為對被撫養(yǎng)人的經濟賠償和作為遺產進行 繼承 分割。 死亡賠償金的范圍: 喪葬服務費 撫養(yǎng) 贍養(yǎng)費 (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估量未來損失費(因死亡人無法履行 贍養(yǎng) 義務造成的相關損失) 其他費用(誤工費 護理費 ) 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賠償,而是針對其撫養(yǎng)贍養(yǎng)家屬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不可以作為死者生前 債務 進行償債 死亡賠償金并非遺產,但是可以通過 法定繼承 解決分配糾紛。
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死亡賠償金是否是遺產應當如何分配
一、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不是遺產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所遭受損失在一定范圍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在受害人死亡時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8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是死者近親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規(guī)定,近親屬的范圍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養(yǎng)子女。因此,死亡賠償金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所遭受損失在一定范圍的賠償,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
二、死亡賠償金請求權有先后次序,分割時也不一定平均分割
既然死亡賠償金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所遭受損失在一定范圍的賠償,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請求權有先后順序嗎?那么在分割時應當如何分割?
我們認為,近親屬的請求權是分先后次序的?!毒駬p害賠償解釋》第七條體現(xiàn)了對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其他為第二順序。近親屬的請求權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或者第一順序放棄或被剝奪的情況下,才由第二順序近親屬請求。
分割時,也不一定平均分配,應當綜合考慮近親屬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生活狀況等因素。
三、死者的債權人無權從死亡賠償金中主張債權。
既然死亡賠償金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所遭受損失在一定范圍的賠償,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不是死者遺產,因此,債權人不能從死亡賠償金中主張債權。
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死亡賠償金不在遺產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的范圍內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來分析:
一、從遺產的意思來看。遺產是公民去世時留下的個人財產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其包括:收入、房子、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及別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財產。從此得出,死亡賠償金沒有在列舉的遺產范圍內。
二、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去世后,賠償人支付給受害人的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損失費用,遺產則是在公民去世前,就已經存在的屬于公民的財產,在公民去世前并沒有死亡賠償金,其不是公民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 是什么???死亡賠償金的性質:1、對于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的死亡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其單位支付給死者親屬的款項,是依福利政策或福利待遇的、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的、對未來生活的一些補助。由于是政策福利性的,它本身不就具有賠償性質,甚至連補償也談不上。正所謂當時流行的“人都是國家的”,金錢就不重要了,故一般回避了侵權賠償。從實際發(fā)放操作來看,從事人事勞資管理部門、社保機構以及他們的從業(yè)管理者,均認為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的發(fā)放的對象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他們習慣認為,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死者的親人都有份,隨之產生了一個問題,即這“份”是多少,是均分還是有所區(qū)分?由于缺少政策依據,最后多數人接受“遺產假說”的觀點,即將此看作為“準遺產”,按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辦理來處置分配“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這樣的作法基于兩個主要原因:一是,撫恤是國家福利待遇,是國家給死者家屬的關愛,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賠償,即不具有民事賠償的法律特征與屬性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二是,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化減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單位領導與管理者的工作難度,“妥善處理”的工作目標成功率也較高。2、自《民法通則》施行至2003年12月期間,雖然法律對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擔民事賠償作出了文字條款規(guī)定,但不論在理論上,一般人們的認識上,還司法實踐上,仍依賴在原有福利政策基礎上,或稱具體民事賠償計算上不可避免地要以福利待遇標準相比較。形成這樣的原因是我國在人身損害賠償這塊上長期立法混亂,政策觀點為主導所致,同時也是過去的特定歷史產物與漸進過程中必須,法學界的知曉侵權行為法的專家,法院系統(tǒng)的專家也不能左右。由于我國法律長期以來基本不支持精神損害或者精神損失賠償,至今也沒有任何法律明確地直接規(guī)定民事侵權責任的精神損失賠償(除原侵犯肖像權外)。而行政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到精神損失賠償的問題。2001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該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終于公開承認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與賠償,同時其又作出了“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保瑥亩鴮ⅰ八劳鲑r償金”與“殘疾賠償金”人為地歸入了精神撫慰之列。這樣的做法可能有它的合理性方面,同時也暴露做出這種做法的諸多嚴重問題與隱患,人身損害的賠償應當體現(xiàn)在財產損失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兩個重要方面,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加害人支付了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也就支付了精神撫慰金,這起碼在邏輯上也說不通,人為地將兩個賠償重要部分歸為大小包含的一個簡式賠償,問題非常突出。3、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采用了“繼承喪失說”原則來確定。這點非常重要,可稱之為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初步建立的標志。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損害而死亡,其權利能力消滅,法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因此,死者不能以權利主體資格主張死亡賠償。此時的賠償權利人,實際上是死者的近親屬即間接受害人。對間接受害人而言,其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財產損失可以有兩種計算方法,其一是以被扶養(yǎng)人喪失生活來源作為計算依據的扶養(yǎng)喪失說;其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導致的家庭整體收入減少為計算依據的繼承喪失說。依據扶養(yǎng)喪失說,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養(yǎng)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扶養(yǎng)人因此失去了生活來源,賠償義務人對此應予賠償。因此“繼承喪失說”采用表明司法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的財產損失,而非“精神損害撫慰”。如果它屬于精神撫慰,那么又回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之規(guī)定上,賠償權利人只能獲得一個財產損失賠償,而不能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即使提出,按照司法實踐習慣做法,法院也給予支持,但其具體金額必然是少得可伶。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前,重慶、四川高級法院行文以完全突破了以往實踐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四川地區(qū)精神撫慰金的上限是5萬元;重慶市地區(qū)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其次,既然司法解釋已清楚地劃分收入的財產損失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從邏輯上講,財產損失賠償就不是精神撫慰。其次,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假設未死亡可能獲得的收入的賠償,從死亡發(fā)生收入就沒有了,這對于死者以及其親屬(死者身前直接供養(yǎng)人,包括非親屬的直接供養(yǎng)人)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損失,這一損失是損害行為的因果關系,即侵權行為所致,理應賠償,當然是財產賠償,而不是補助,更不是精神安慰。第三、簡單比較,財產損失賠償與人的生命期限有關,而與死者親屬遭受的痛苦無關;精神損失賠償直接與死者親屬所遭受的精神打擊、損害程度相關,而與死者的生命期限無直接關系。即使死者生前沒有工作或收入也要賠償(即法律預設),而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上必須是傷者或死者親屬實際遭受精神損害方可請求賠償。很顯然,死亡賠償金的對象直接是死者,而精神損害賠償的對象是死者親屬,或者傷者本人以及傷者親屬。死亡賠償金應分情形進行處置。《解釋》實際上是對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進行了分類,即分為常規(guī)賠償與喪失勞動能力(或全部或部分失去收入)賠償兩大部分,對于后者(死亡賠償)主要包括喪葬費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賠償四部分。對于造成死亡的賠償,兩部分賠償都存在。在后者的賠償項目中,《解釋》仍保留了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對賠償的內容進行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以與民法通則和現(xiàn)行有關立法相銜接。按照繼承喪失說,對死亡受害人近親屬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損失計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綜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在計算上被收入損失吸收。因此,收入損失之外不再重復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于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均有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為使司法解釋與立法保持一致,解釋以分解的方法對繼承喪失說的收入損失賠償作了技術處理,即將收入損失分解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兩個部分。這樣,司法解釋通過技術處理,間接地解決死亡賠償金作為按份承繼、非親屬被扶養(yǎng)人與非第一順序繼承人無法得到救濟的問題。因此,對于有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項目的情形下,被扶養(yǎng)人實際得到了相對的救濟,死亡賠償金就可以按遺產進行處置。如果死者生前就沒有直接供養(yǎng)人或扶養(yǎng)人的情形,問題實際不存在。對于是否可以直接用死亡賠償金償還死者生前債務,這應當不是個問題。對于死者生前債務,首先要解決賠償權利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即必須先認定賠償權利人是否有償還死者生前債務的義務,如果有此義務,即使沒有得到分文賠償,此義務依然存在,與死亡賠償金是否存在、多寡沒有直接的關系。如果賠償權利人有償還死者生前債務的義務,但又不履行其義務,債權人只能提起訴訟來解決,但債權人無權主張賠償權利人用死亡賠償金來償還債務,理由:一是,死亡賠償金獲得與償還死者債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項支付,那是執(zhí)行問題,而不是訴訟中審判的內容,當然債權債務糾紛案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損害其他非債務義務人的賠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的和解協(xié)議方有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