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
(一)針對立法上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過于簡單的問題
首先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 ,對于國家賠償法中所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案件來說適用的違法歸責原則比較適合。而對于國家賠償法中所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案件不說應適用結果責任原則,即司法機關的行為有沒有過錯,有沒有依照法律,只要是這種行為的結果給予當事人造成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 了損害,并且這種損害又沒有法律依據,都應當給予國家賠償。在日本有一個“刑事賠償法”,在臺灣叫“冤獄補償法”,這些法律都強調受害人的權利救濟,而不管執(zhí)行機關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是否違法。另外,對執(zhí)法機關具有明顯的不當行政行不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
(二)在國家賠償費用方面應改進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法
國家應設立專門的國家賠償基金和帳戶。由于國家賠償具有司法救濟的性質,所以國家賠償基金和專用帳戶應設置在民政部門,當事人只要獲得了國家賠償就可以到民政部門申領,不用再與賠償義務機關接觸。既避免了國家賠償費用與財政辦公經費爭飯吃的現象,也避免了國家賠償與具體人員、單位政績及領導升遷的牽連。這就解決了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法問題。另外,在國家賠償費標準方面,應由國家制定統一的全國最低賠償標準,各地區(qū)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提高。再之,國家在賠償范圍方面應包括受害人的即得利益和精神賠償金,即能夠彌補現有的國家賠償標準的不足,又符合受害人對精神損害的普通期待。在私法領域,雖然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但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判決精神損害賠償已經屢見不鮮。國家賠償法也應當對國家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規(guī)定。
(三)對于國家賠償法司法賠償程序方面的存在的問題,應立足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對于刑事侵權方面只要是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后,這種限制又被法定的文書解除,如:撤銷案件、不起訴。只要是終止刑事訴訟,法律上判定無罪,國家不再追究公民的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對由此發(fā)生的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就理應引起國家賠償。另外,人民法院在各種訴訟中的違法行為除錯誤判決可循二審及再審程序予以確認外,凡是需要確認的國家賠償案件,就布國家賠償委員會予以確認。
(四)對于國家賠償委員會的機構設置問題。筆者以為要使司法公正,必須使各相關部門脫離利益關系,裁判者應采取中立立場,所以國家賠償委員會應設在地級市以上的人大常委會或政協機關,人大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而政協可以發(fā)近其民主監(jiān)督作用。對于國家賠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由知名的法律專家或學者組成。國家賠償委員會應應由人大常委會領導,應經過聽證及相應公開的程序決定國家賠償問題。這樣才符合司法的基本規(guī)律,才公正,才能體現國家賠償法的立法指導思想,以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限制其執(zhí)法者濫用或違法使用國家賦予的權利。使其作到公正執(zhí)法。 完善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幾點思考 來源: 作者:
(五)轉變思想觀念克服舊的傳統理念。要樹立依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法治思想,加大國家賠償法的宣傳力度,創(chuàng)造良好的守法、執(zhí)法環(huán)境,讓執(zhí)法者知道,自己必須首先守法,才能作到公正執(zhí)法,堅決克服官僚資本主義的錯誤傾向和衙門作風,拋掉“官本主義”的沉渣余孽,貫徹“錯了就賠”的原則,強化國家機關內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積極發(fā)揮國家機關內部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的作用。各級黨委、政府應從全局的高度將國家賠償法的執(zhí)行作為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來抓,如果不這樣的話,就會導致嚴重的后果,就會使受害人與國家機關之間產生的矛盾激化,滋生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既削弱法律的權威又損害了政府形象。國家機關雖然現在賠了一些“金錢”和臉面,卻能贏得今后的廉潔、開明、公正及公民的支持和信任。
國家賠償法的公布實施,是歷史的巨大進步,它是依法治國的深入體現,它從立法上承認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是會犯錯誤的,這種錯誤有可能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必須從法律上建立糾錯、補償、救濟的機制;同時這也是用法律手段來制約日益膨脹的國家權利的初步嘗試,實施得好,就能有效防止權力的濫用及產生的危害,這也是我國人權保護上的一大進步,公民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和財產不受外來侵犯,包括來自國家機關的不法侵犯,可以說它像一面鏡子,反映出社會進步的身影,所在各界有識之士從各方面呼吁盡快完善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一共有哪些內容予以組成?國家賠償法的主要內容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 :有立法目的(總則)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 ,賠償分類化分及賠償方式與計算標準(行政陪償、刑事陪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 ,輔助規(guī)定等構成。
具體體現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刑事案件中國家賠償制度對于刑事案件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 ,國家賠償法有以下規(guī)定: 第一節(jié)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 侵犯人身權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 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 承擔賠償責任 :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 不負刑事責任 的人被羈押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 不追究刑事責任 的人被羈押的;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 和 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 二審發(fā)回重審 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jié)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guī)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zhí)行。 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fā)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fā)現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 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zhí)行。被扶養(yǎng)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關于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的慨念
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 ,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我國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該法第2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 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編輯本段行政賠償的慨念及范圍
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1、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編輯本段刑事賠償 的慨念及范圍
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1、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guī)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6)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3、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親民獨訊對此分析深刻。
編輯本段國家賠償的費用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guī)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guī)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guī)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guī)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二)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編輯本段國家賠償的受理
國家賠償的受理:
(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4、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
(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編輯本段國家賠償的時間要求
國家賠償的時間要求
(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