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三次合同不簽無限期
應簽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公司第三次合同不簽無限期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款規(guī)定公司第三次合同不簽無限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第三次合同不簽無限期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p>
因為第八十二條二款沒有確定兩倍工資的支付期限,一般認為,從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的角度出發(fā),這個期限,應從雙方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直至雙方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時止。
但由于一年仲裁時效制度的存在,通常勞動者最多可獲得12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但如有證據(jù)證明時效中斷(比如勞動者一直要求,用人單位一直沒同意),則支付期限不受限制,一直支付至實際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止。
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依據(jù):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印發(fā)《2014年部分勞動爭議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guān)于印發(f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guān)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的通知
3,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guān)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4,鞍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guān)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次勞動合同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嗎第三次續(xù)簽勞動合同一般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第三次合同不簽無限期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公司第三次合同不簽無限期 ,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第三次合同不簽無限期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第三次是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嗎連續(xù)簽公司第三次合同不簽無限期 了三次勞動合同不是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的。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第三次合同不簽無限期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做特別要求公司將會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若其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與其訂立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第三次不是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愿意訂立固定期的,單位也同意的話,雙方可以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同意,則后續(xù)的合同期限可隨意定,這個在法律上沒有限制的。關(guān)鍵在合同上要注明是勞動者主動要求訂立固定期勞動合同,這樣單位就不算違法。其實這兩者沒有什么關(guān)系,只是不過一個是合同明文規(guī)定了一定的勞動合同履行時間。而無固定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有權(quán)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已。合同到期后,再按前述做法繼續(xù)簽新合同,或者不想做下去就不再續(xù)約合同就行。只要員工與單位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就可以要求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單位如果決定續(xù)約的必須要同意員工的申請;但是如果員工要求還是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合理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